南京财经大学章程
(2015年10月29日公布实施 )
序言
南京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多学科支撑配套、协调发展的大学。1956年,学校前身粮食部南京粮食学校成立。1981年,南京粮食经济学院在原南京粮食学校的基础上建立。1993年,学校更名为南京经济学院。1999年,南京物资学校并入南京经济学院。2000年,南京经济学院、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三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南京经济学院。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201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粮食局签约共建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以有特色、高水平财经大学为办学目标,以经济学、管理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为优势特色学科,着力培养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办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事业发展,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作为办学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财经大学,简称“南京财大”,英文名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ics,英文简称为“NUF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3号。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仙林校区(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3号)、福建路校区(南京市鼓楼区铁路北街128号)和桥头校区(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学校变更、增加办学地点须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条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教育厅主管。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学校的发展定位为: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财经大学。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状况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标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和保障学校依照法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健康发展。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的实际条件,在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后续发展及资源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确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第九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
第三章学校使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以育人为本,统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积极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功能,努力提升办学质量与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注重学生知识、能力、人格的培养。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应用研究。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服务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注重文化育人,积极开展大学文化建设,努力弘扬和传承优秀文化。
第十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研究生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章学生与校友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工作,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三十二条凡在本校及其前身、合并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曾在本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特聘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都属本校校友。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以校友会为纽带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任职管理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部分岗位的雇员制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雇员制人员享受编制内员工同等的政治待遇;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按照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素质的提升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和政策支持。
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渠道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学校尊重和维护退休(退职)教职工的权益,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三条学校原则上每5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四十四条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六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副校长可以主持召开专题业务工作会议,研究和落实党委常委会与校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以参加会议。
第五十二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中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根据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状况而定,一般每个主要学科产生一名委员代表,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总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5年,与行政领导班子换届保持基本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的学院、直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南京财经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审议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或单位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以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六十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学生管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六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与规章制度,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章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建立健全公开招投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浪费或侵吞学校资产。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其它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自主管理,努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章学校文化与标识
第七十二条学校的校训为“自谦、自信、务实、超越”。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歌为《南京财大之歌》,邹建平作曲。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徽为印有毛体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供教职工和学生佩戴使用。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标为印有类似学校图书馆建筑图案、1956年建校时间、上下环分别印有英文和中文校名的圆形标识,供各类公共活动场所宣传标识使用。
第七十六条学校标识的基准色为“南财红”(青色40%,品红100%,黄色100%)。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旗是以“南财红”为底色的长方形旗帜,旗上印有白、黄色毛体字的校名及校徽。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条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另行制定与修订其章程。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目标与理念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