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和新教授作讲座
2018年9月29日上午10:40,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和新教授在食工楼二楼报告厅开展了题为“民法典合同法编立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的讲座。法学院部分师生倾听了此次讲座。
首先,黄和新教授就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财经法研究中心的研究应当是一种综合性质的跨学科研究。另外,不能把它看成一个传统的科研平台,应当整合外部资源,发展成一个智库性质的研究机构。
其次,黄教授提出了民法典合同法编立法中的亮点。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一、在合同法编中增加了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做了一些解释完善;二、合同法编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我国原来合同法总则中的合同保全的内容做了修改完善;三、在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做了一些平衡,对弱势群体规定了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四、根据合同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将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债权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的内容做了一些完善;五、合同法编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完善。
最后,黄教授指出,目前的合同法还在打磨中,当然也会有一些不足:一是不能很好地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他提出当今社会最大的问题在于诚信缺失,法律不可以利用现在的规则来保护不诚信行为;二是不合适地纳入了一些所谓的合同义务,混淆了合同义务和行政法责任。总体来说,合同法编修订具有明显的进步,特别是它注重和民法总则的衔接和协调。
文:徐倩